北京广利核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25-04-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对北京广利核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公开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前提,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范围和内容。根据部门职责范围,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二)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原则。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
(四)责任到岗的原则。各部门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经营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第五条 公司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部负责部署推进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统战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联合各部门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并围绕信息公开提供专业支持。
(一)综合管理部(统战部)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负责完善和实施涉及信息发布的相关制度,管理和组织实施公司对外新闻发布及受理、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事宜;负责新闻类信息公开的审定工作(常规新闻宣传工作不在信息公开工作范畴内,按已有的信息审核渠道和发布途径执行);负责指导各单位新闻发布管理;负责推进信息公开载体建设,牵头对重大敏感信息发布前组织会审。
(二)法律审计部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三)信息化工作组负责公司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
(四)各部门应建立本职能线信息员队伍,确定本部门的1名员工为信息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综合管理部(统战部)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备。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广利核公司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简介、经营范围)。
(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三)企业重大事项。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标注“内部文件”“注意保存”“限制使用”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正在调研、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八)公司信息公开涉及单位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涉及上市公司体系内资产的拟公开信息,应与该上市公司确认后公开,以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二)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三)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布;其他机构联合公司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公司门户网站集中发布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还可根据拟公开信息的性质合理选择通过新闻发布、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移动媒体等方式对属于公开范围的企业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各信息拥有主体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形成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二)各信息拥有主体部门负责人须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对送公司之外机构会签的信息,须经信息拥有主体审核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涉及公司之外机构的,应事先沟通一致。
(三)各信息拥有主体对信息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1.一致性审核: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公开的信息须与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已公开的信息一致。
2.风险性审核:在公开前排除涉盈利预测、上市公司敏感信息、未决诉讼案件及取得与公开过程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披露风险。
3.保密审查:切实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依据《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先行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作出准确判断。
第十七条 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超出授权范围的重大信息公开须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公开申请。填写《广利核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信息内容。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十九条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公司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综合管理部(统战部)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纪检部门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纪检部门责令纠正,消除负面影响,情节严重者由公司纪委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公开通报,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2)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非基于企业运营需要,通过公共媒体以外的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4)公开不应该公开的信息的。


附件
广利核公司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个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请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所需的信息
获取信息的方式
(单选) □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信息的载体形式
(单选) □纸质文本 □电子信息
所需信息的用途

申请人签名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受理确认方式: □电话 □电子邮件